酒驾肇事逃逸还找人“顶包” 男子“罪上加罪”被重判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钱睿 发布时间:2025-12-17 浏览次数:238
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非但不履行报警、救人的法定义务,反而选择逃逸并串通他人“顶罪”。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用自身经历敲响了“肇事必担责、逃逸必严惩”的法律警钟。
2025年6月16日清晨6时许,驾驶人段某某酒后(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136.3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姜灶居镇南路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且违反右侧通行规定驶入对向车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瞿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前部右侧发生猛烈碰撞。该起事故造成瞿某某不幸身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
事发后,段某某非但没有停车抢救伤员、主动报警,反而心存侥幸驾车逃离现场。为掩盖肇事事实,他与黄某某合谋,让其顶替自己承担事故责任。随后由黄某某驾车一同返回事故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处警时,黄某某谎称自己是肇事驾驶人,民警随即依法将二人带回调查。经细致询问和证据核查,二人最终如实供述了肇事及顶包的全部事实。经认定,段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为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的追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并与他人合谋由他人冒名顶替处理事故,依法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量段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及醉酒后驾驶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该案承办法官李金萍表示,交通肇事后逃逸、找人“顶包”,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更是对他人生命权益和公共安全的严重漠视。肇事者妄图以“顶包”手段逃避追责,殊不知这种行为只会错上加错,既破坏了司法公正,也加重了自身罪责,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本案的判决再次给广大驾驶人员敲响警钟,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承担责任,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更是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选择逃逸或“顶包”,这种看似“避险”的行为,实则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付出沉重的人生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