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鹏翔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2-12 浏览次数:8
罪犯戴鹏翔,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108180014,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东大街111号3室,住如皋市如城街道君御豪庭4号楼902室。戴鹏翔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于2007年2月15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22年10月8日刑满释放。戴鹏翔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1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戴鹏翔患病,如皋市看守所未予收押,该局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5年7月21日解除监视居住;2025年7月24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本院于2025 年10 月14 日作出(2025)苏0682 刑初680 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戴鹏翔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案生效后,戴鹏翔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 年11 月19 日作出(2025)苏06 委医字第67 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戴鹏翔医学诊断为尿毒症,维持性血液透析,肾性贫血,高磷血症,建议继续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戴鹏翔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上述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2月12日止2025年12月15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本院。(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666号,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倪翠晶0513-68765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