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徐张宇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2-16 浏览次数:81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18号
罪犯徐张宇,女,1994年8月1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罪犯徐张宇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张宇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徐张宇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等。
经审查查明,罪犯徐张宇于2025年10月1日生育一女,目前该女由其哺乳、抚养,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徐张宇暂予监外执行。因徐张宇的居住地在南通市崇川区,故南通市崇川区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徐张宇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