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罪犯任青青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12-02 浏览次数:118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任青青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任青青,女,1990年12月2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901225302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山东省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王清庄行政村王清庄村075号。
2025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25)苏0583刑初1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罪犯任青青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任青青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于2025年12月2日予以立案。现依法对罪犯任青青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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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