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公司扣工资 放火烧伤他人被判刑
作者:葛宝华 发布时间:2015-07-03 浏览次数:416
小伙因私自将公司里运输危化品的桶给卖掉,被公司开除不说,还被扣除两个月的工资。小伙愤愤不平,为了讨要被扣工资他竟然跑到原来公司放火烧人,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3年年初,赵某因与另一个员工私自将公司里运输危化品的桶给卖掉,因此被公司开除了,公司为了弥补损失还扣了他两个月的工资。一下子成了无业者,赵某的心理落差自然很大,更让他气愤不已的是公司竟然还扣除了他两个月的工资。不行,一定要讨个说法。于是在2013年5月4日上午,赵某便随身携带酒精桶与打火机前往此前其所在单位某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要找其领导讨要说法。在该公司办公室,赵某与公司负责人吴某发生了争执,吵了几分钟后赵某说:“我是光脚不怕穿鞋的,我陪你玩!”之后赵某就从办公室离开了。随后,赵某将此前带来的酒精不断地往自己身上浇,并对吴某说:“你不给我工资我就不走,我在办公室等你!”说完赵某就往二楼走,此时公司里的五六个员工在楼梯中间的平台上把赵某拦住了,劝他不要冲动,杨某和李某趁机去抢赵某手里的打火机,其他人也过去抢赵某手里的塑料桶,在抢夺的时候塑料桶里的酒精泼洒出来,几个员工身上也都洒到了。随后,赵某点燃了打火机点燃,火马上就窜起来了,赵某、杨某、李某的身上也马上就起火了,不一会儿,周围的人拿来灭火器把火喷灭。然而,火势已将杨某、李某全身多处Ⅱ、Ⅲ度烧伤,达体表总面积30%以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李某的伤势均构成人体重伤二级。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定,被害人杨某、李某的伤残等级分别达到五级残疾和七级残疾。赵某当日也入医院治疗。
2014年年底,公诉机关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诉。昆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并造成一人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因劳资问题往往会引发较大矛盾纠纷,在处理这种纠纷时,一定要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且不可采用极端方式。本案中,赵某因为存在过错而被公司开除并扣除了两个月的工资,他并没有反思自身存在的错误而是一味地不满公司的做法,并采用了极端的手段来维权,在明知酒精易燃且周围人的身上都被泼洒了酒精的情况下,他仍将酒精点燃,最终造成了他人和自己的烧伤,这种维权方式显然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劳资纠纷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手段解决,做到有理有据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