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万元的失信,如何影响“上亿元的生意”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胡恒月 发布时间:2025-12-16 浏览次数:338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全国知名牛排连锁品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某分店与解雇的员工发生一起劳动仲裁纠纷,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店在规定期限内立即支付该员工5万元劳动报酬,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自判决书生效已有两个月,被执行人怠于履行,该案已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执行部门立刻对被执行人陈某采取了冻结银行卡、上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陈某的生活和商业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精准拿捏了陈某的“七寸”——商业信用。陈某同时担任了该品牌的数百家分店的法定代表人,上了失信名单后,银行贷款不好申请了,投资人和股东开始质询了,已对该连锁品牌信誉产生了严重伤害,影响了“上亿元的生意”!陈某赶紧联系法院一次性缴纳了案款。
法官说法
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判决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和上失信黑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第三条:明确了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自然人或单位)的具体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范围,如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在星级以上宾馆高消费、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陈某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是导致其自己上失信黑名单的全部原因。
一人同时担任多家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是商业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法院的判决生效了,就应该主动去履行,不要等强制执行措施切实影响了你的信用,才被动履行。这样既减轻了司法系统办案压力,也免除了自身的信用风险。信用之于企业就像脸面之于你我,企业信用的缺失会使银行贷款无法申请,令投资人望而却步,让合作者心生狐疑。企业信用的积累很不容易,流失却很简单,一件小事足以击穿企业的信用防线,几万元的失信行为,将会影响“上亿元的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