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欢欢,女,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余干县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欢欢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922作出(2025)苏0923刑初143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徐欢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5年9月23日,罪犯徐欢欢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经查,经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欢欢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2025)盐法鉴审字第015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徐欢欢在2025年10月31日检查时怀孕20周余。罪犯徐欢欢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徐欢欢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5-69919119      

    联系地址: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717号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吴岑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