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凤夏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5-12-16 浏览次数:77
罪犯薛凤夏,男,1994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4060540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邬岗村西岗队79号。
本院于2025年9月4日作出(2025)苏1012刑初469号刑事判决,罪犯薛凤夏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于2025年9月16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罪犯薛凤夏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报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2025)苏10中法鉴审字第03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薛凤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证期)、异体肾移植状态、腹膜透析中、高血压病3级。其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证期),目前正在维持腹膜透析治疗,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罪犯薛凤夏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罪犯薛凤夏暂予监外执行。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群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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