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诋毁他人为“小三”,法院:赔礼道歉!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窦紫婵 发布时间:2025-12-15 浏览次数:276
基本案情
2023年,高某因房屋装修至同村的周某与丈夫徐某共同经营的建材店中购买装饰材料,某日,高某前往该建材店,在门口向在外晾晒衣物的徐某做出手往外指的手势,高某陈述其系要求徐某安装水管。后周某因与徐某发生矛盾,调取监控得知这一情况,遂多次联系高某女儿,认定高某与徐某存在不当关系,后在当地社区网格微信群(超过300名成员)公开发表对高某的诋毁言论。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审理中,周某明确表示高某与徐某应该不存在不当关系,徐某亦予以否认。法院认为,根据高某与周某此前的买卖往来,高某前往建材店具有正当性。周某无端猜疑,在有300余人的微信群公然发送诽谤高某人格尊严的字句,实际未有证据证明高某与徐某之前存在不正当关系,庭审中周某亦对此有所认知。该微信群内成员均为当地居民,相互之间较为熟悉,且居住地址相近,周某的言论显然会引起同村村民对高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周某的不当言辞对高某的名誉权构成侵犯。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在该微信群内向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高某名誉(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查)。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微信虽然是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但并非法外之地。公民需对自己在网络中的一言一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线上线下,对他人的人格尊严保持尊重,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