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刘良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12-12 浏览次数:193
罪犯刘良玉,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5305120835,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平治南苑2幢1407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西街123-2号。2012年因贩毒被劳动教养一年;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6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罪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2024)苏0114刑初24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良玉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4年9月1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向本院出具不予收押通知书,以刘良玉患有肺恶性肿瘤、糖尿病、高血压3级,对罪犯刘良玉不予收押。2025年8月25日,罪犯刘良玉因患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刘良玉提供的病历材料显示其不符合严重疾病标准,且经多次沟通,罪犯刘良玉始终拒绝配合规范治疗与检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良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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