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陈系蓝海建筑劳务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蓝海公司)的木工。2023年12月19日,老陈在铺木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倒受伤,诊断为L2-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2023年12月21日,蓝海公司指派老胡与老陈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由老胡赔偿老陈各项损失共计六万余元,并约定款项付清后老陈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2024年2月,人社局认定老陈受伤为工伤。2024年4月,蓝海公司向老陈支付三万余元,备注为“工伤”。2024年10月,老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2024年11月,老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赔偿协议》。老胡辩称《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撤销情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在综合考虑分析《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给付时间与老陈实际应得的工伤赔偿,协议内容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属于显失公平。老陈作为受损害方,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劳动者在受伤后因急需资金治疗,又因缺乏法律意识,故而与雇主签订赔偿协议。就当事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其有效。在审查赔偿协议是否应当撤销时,除应审查撤销权的行使是协议签订时一方是否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还应当重点考量继续按赔偿协议履行对当事人是否公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损失金额与约定赔偿数额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应当从维护公平的角度出发,认定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如赔偿的数额可能与受损害方合理损害赔偿区间的上限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权利人应按法律的规定期限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