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注销,债就一笔勾销了?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孙德宝 发布时间:2025-12-11 浏览次数:128
基本案情
某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股东为张某、王某。2022年3月,袁某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袁某的房屋由装修公司装修。合同签订后,袁某支付了预付款23000元并将房屋钥匙交给装修公司。2022年5月,袁某在发现房屋并未装修后联系张某,要求尽快完成装修。此后,袁某多次催促装修公司尽快施工。2022年9月,装修公司向行政审批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装修公司于2022 年10 月注销登记。张某告知袁某公司已经注销,无法完成装修。袁某将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退还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装修公司已经注销,张某、王某系装修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且张某、王某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故对袁某要求张某、王某返还装修款23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装饰装修合同中,业主与装修公司会对装修进度进行约定,如装修公司实际并未进场装修,经多次催促后仍未能履行施工义务致使业主装修的目的无法实现,业主可以主张解除装修装修合同。合同解除后,装修公司应当退还装修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可以完全免除公司的债务责任,如果公司对外结欠债务且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如装修公司涉多起执行案件未能执行,执行中未能查到银行账户、证券信息、保险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法院强制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装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此时应允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平衡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或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