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还转移财产?法院:行为撤销!
作者:睢宁县人民法院 郑炜 赵倩 发布时间:2025-12-11 浏览次数:117
日常生活中,债务人为逃避履行还款义务,偷偷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还可能引发更多纠纷和诉讼。那么,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小许与小张因租赁房屋发生火灾引发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小张赔偿小许47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小张迟迟未支付赔偿款。小许随后发现,在判决作出前二十天,小张与其妻子小李将二人共同共有的房产份额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小张仅占1%,小李占99%。小许认为小张此举是为逃避债务,遂将小张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房产份额变更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小张在欠付原告小许大额赔偿款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案涉房屋的49%份额转移至其妻子小李名下,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小张的偿债能力减弱,明显加大了小许实现债权的难度。且小张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对小许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小许申请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小张与小李将房屋不动产登记为小张1%、小李99%的行为,将该不动产恢复为共同共有。
法官说法
债务应当清偿,这是社会公认的准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债务人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履行义务,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正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少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法官提醒,债务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责任,否则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形时,也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