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刘扬珍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2-10 浏览次数:281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17号
罪犯刘扬珍,女,汉族,1991年8月10日生,住江西省龙南市。
罪犯刘扬珍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刘扬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扬珍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经审查查明,罪犯刘扬珍于2024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目前该婴儿由其哺乳、抚养,属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刘扬珍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扬珍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