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17

 

罪犯刘扬珍,女,汉族,1991年8月10日,住江西省龙南市。

罪犯刘扬珍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511月19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刘扬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扬珍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经审查查明,罪犯刘扬珍2024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目前该婴儿由其哺乳、抚养,属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刘扬珍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扬珍暂予监外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