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华与王芳于202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22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礼期间,张华给付王芳礼金20余万元及价值4万余元的“五金”。王芳曾于2010年因精神分裂症(未定型)住院治疗,2018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就医。王芳于2023年8月怀孕,孕期因“发作性吵闹、行为冲动”再次入院,出院诊断为分离[转换]性障碍。2024年4月,王芳生育一子后,被送至精神病院住院,2024年5月出院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当月,张华诉至法院,主张王芳婚前隐瞒重大精神疾病,要求撤销婚姻关系、退还彩礼并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王芳辩称其仅患有抑郁症,且婚前已告知张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芳多年前即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至医院就诊,但未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张华,侵害了张华在婚姻中的知情权,影响了张华关于是否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其婚姻自主选择权亦受到侵害,故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并酌情确定子女抚养费、彩礼返还的金额。(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所作出的关于结婚与否的意思表示应是自主不受外在因素影响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处的重大疾病,是指: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其中,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婚姻一方若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