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犯冯新国,小名冯小六,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农场蔷薇分场304号,现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平山路碱厂南门废品收购站。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2025)苏0703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新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冯新国以其患有糖尿病,左踝关节术后(创面愈合不佳)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委托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诊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经审核移送材料,冯新国患糖尿病,左踝关节术后诊断明确。冯新国左踝关节术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糖尿病未见合并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冯新国目前不符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条件,中止组织诊断程序。

  • 本院认为,罪犯冯新国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   对罪犯冯新国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