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杨乃宝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2-09 浏览次数:340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612刑更19号
罪犯杨乃宝,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罪犯杨乃宝等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杨乃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杨乃宝以其患有食管性恶性肿瘤,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40。
二○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