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受工伤 用工单位拒赔偿被驳回
作者:李晓侠 袁鹏 发布时间:2011-11-07 浏览次数:361
《劳动法》实施后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目前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希冀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够逃脱责任。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一直在外打工的大刘为了和家人团聚,辞掉了大城市的工作,打算在家附近找工作,以便照顾年迈的父母和家中妻小。2010年3月,在一熟人的介绍下,大刘来到了丰县某车业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电动三轮车装配、组装工作。由于干的是老本行,且离家较近,虽然工资比外面低一些,大刘对这份工作还比较满意,所以一直干得特别卖力,经常加班加点。虽然来了还不到一个月,但已多次得到经理的赞扬。可美中不足的是,公司一直未和大刘签订劳动合同,大刘觉得现在找个合适的工作不容易,而且自己初来乍到,也就没好意思去催,只是安慰自己过段时间就会签了。
2010年4月的一天下班后,大刘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走出了单位大门,突然,从对面“飞”来一辆电动三轮车,大刘躲闪不及,和电动车撞到了一起。倒地呻吟的大刘在路人的帮助下被送去医院救治。由于伤势比较严重,大刘需要住院接受治疗。
躺在病床上的大刘听说在上下班路上遇到车祸属于工伤,于是让妻子到电动车公司要求工伤认定,可谁知公司拒不承认大刘是本公司的职工。大刘十分着急,想到自己一开始来公司时,公司一直拖着不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下他们拒不认账,自己可如何是好啊!大刘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确认大刘和电动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拿到裁决书的大刘欣慰不已,可谁知,电动车公司不干了,一纸诉状诉至法院,以大刘非其员工为由,要求撤销仲裁。
争议: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被告大刘提供了裁定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并拿出上岗证原件1份。可电动车公司却认为这份裁定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成立,应予以撤销。至于上岗证,电动车公司则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并声称该上岗证没有本公司的任何有效标志,就好像随意在广告公司制作的名片,没有证明效力。而且该公司认为自己的考勤表、花名册均没有大刘的名字,也没有给大刘发过工资,故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后该公司在法院要求下,提交了车业有限公司职工的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经查,在2010年3月份考勤表的上有刘某某的名字,大刘认为这个考勤表中的刘某某就是自己,能够证明车业有限公司与自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车业公司有自己的工资发放情况证明。
而该公司则称,自己与刘某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考勤表中的刘某某不是本案被告刘某某,但又举不出证据证明考勤表中的“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法院判决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否认被告是其职工,但在原告提交的公司员工的花名册和考勤表中发现了“刘某某”的用工记录,原告认为此“刘某某”非本案的被告,但没有证据证明考勤表中的“刘某某”的身份情况,据此本院确认考勤表中的“刘某某”就是本案的被告,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基于以上分析,法院遂判决确认原告车业公司和被告大刘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该公司撤销裁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