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韩琴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05 浏览次数:188
罪犯韩琴,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80816092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安康路138号顾庄新村6幢105室。
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2025)苏1003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韩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韩琴以其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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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