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唐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公示

 

(2025)苏0591刑更16号

 

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2025)苏0591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罪犯唐贺拘役二个月二十天,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唐贺以左肾结石,肾积水,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资料。经鉴定,罪犯唐贺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本院已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启动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我院将调查核实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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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12-66603590,杨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