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李子怡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5-11-03 浏览次数:151
罪犯李子怡,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外卖员,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天山绿洲小区4-2003室。
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2025)苏0324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子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后被告人李子怡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中,罪犯李子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查后,认为罪犯李子怡符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李子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如对本案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516-80389535,通讯地址:徐州市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