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林田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仪征) 发布时间:2025-12-08 浏览次数:350
罪犯朱林田,男,1971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10811971050772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仪征市真州镇先进村中徐组(户籍地仪征市真州镇三八村山南组14-2号)。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朱林田以其患有肝硬化、肝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步审查,本院已受理。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16条之规定,现予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为: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1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仪征市大庆北路138号,仪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人:孙法官,电话:0514-8939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