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4刑更10号

罪犯马立梅,女,回族,1987年5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8705171526,初中肄业,原吴忠市利通区益金货运信息部老板,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小区住宅楼15幢4042室724号。2024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1月21日由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决定逮捕(因怀孕未执行)。2025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2025)苏0114刑初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2025年4月23日宣判当日,罪犯马立梅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检验报告单以及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本院立案后,罪犯马立梅向本院书面申请由于其孕晚期即将临盆,无法至本院办理监外执行,申请生育后至本院办理哺乳期的监外执行。在办理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马立梅于2025年8月19日生育一女,因其已生产,原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理由已不存在,终止本案审理。2025年8月30日罪犯马立梅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证明。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罪犯马立梅于2025年8月19日生育一名女婴,该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受本院委托,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于2025年10月17日回函我院,综合评估意见认为马立梅适用社区矫正。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本案审查过程中亦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马立梅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马立梅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马立梅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的除外)。

 

 

 

二○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