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罪犯王琪暂于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5-12-05 浏览次数:236
罪犯王琪,男,1993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16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未予收押,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3月8日作出了(2024)苏040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后,罪犯王琪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2025年11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4法鉴审字第4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罪犯王琪于2014年确诊颈椎结核,胸椎结核,并行颈椎手术,术后遗留双下肢肌力0级。2015年复查上肢肌力异常,双下肢肌力0级。现检查见王琪卧床,腹式呼吸为主,胸式呼吸较弱,平胸骨柄平面以下感觉运动障碍,双上肢前臂肌肉稍萎缩,部分肌力异常,双下肢小腿肌肉萎缩,肌力0级,肌张力高,双侧臀部可及陈旧性褥疮,保留导尿。依其目前情况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七条第2款之规定,罪犯王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经审查并征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拟决定对罪犯王琪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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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