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859号
罪犯彭科,男,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8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二元整。
罪犯彭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曾于2023年6月受到警告处罚,后经民警教育,改造表现趋于平稳,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彭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