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859号

    罪犯彭科,男,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8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二元整。

罪犯彭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曾于2023年6月受到警告处罚,后经民警教育,改造表现趋于平稳,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彭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