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苏锡狱减建字第45号

罪犯戴小春,男,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苏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小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上诉、抗诉。

罪犯戴小春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戴小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