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次数:88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19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隆小姣,别名秦思雨,女,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001206649,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新浦路19号3幢二单元2304室。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其中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隆小姣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判决于同年8月13日生效。8月15日,隆小姣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10月17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3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当日向隆小姣送达(隆小姣该次哺乳期限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2025年2月10日,隆小姣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25)苏0113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当日向隆小姣送达。
2025年10月13日,隆小姣以“本人哺乳”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隆小姣于2025年9月29日分娩一女。南京江北新区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隆小姣适宜社区矫正。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隆小姣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为2025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