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郭阿妹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次数:105
罪犯郭阿妹(绰号“水水”),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910305742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达埔镇金星村426号,住福建省永春县鼎盛上城3号楼1单元1302室。郭阿妹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8月3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25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25)苏068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郭阿妹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9月5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后因南通市看守所发现罪犯郭阿妹怀孕,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罪犯郭阿妹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郭阿妹医学诊断为早期妊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郭阿妹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7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本院(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666号,如皋市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李燕杰,电话:0513-68765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