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刘沙沙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次数:107
罪犯刘沙沙(绰号“莎莎”),女,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9509129003,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圩乡荣华村二十二组,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梨树山村超市5栋3单元402室。刘沙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5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25)苏068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刘沙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9月5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后因南通市看守所发现罪犯刘沙沙怀孕,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罪犯刘沙沙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刘沙沙医学诊断为早期妊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沙沙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7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本院(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666号,如皋市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李燕杰,电话:0513-68765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