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林洁璇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次数:108
罪犯林洁璇(绰号“思思”),女,2000 年3 月29 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281200003294027,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里湖镇新地内村34 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花园新街40 号B 座502。林洁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8 月21 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24 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 年8 月13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 年9 月29 日作出(2025)苏0682 刑初494 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林洁璇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本案生效后,林洁璇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 年11 月17 日作出(2025)苏06 委医字第00066 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林洁璇医学诊断为中期妊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林洁璇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上述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2月4日止2025年12月7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本院。(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666号,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倪翠晶0513-68765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