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日晚,老沈下班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至某农场东侧门口时,一只狗从大门内跑出,窜至路面上,致使老沈摔倒受伤。老沈随即去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并行左肱骨干骨折带锁髓内钉内固定术,2023年12月15日出院。老沈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农场赔偿老沈各项损失6万余元。某农场则抗辩没有证据证明撞的狗系某农场所饲养,农场周围系栏栅围起来的围墙,野狗野猫出没农场很正常,经常有很多不明犬跑到里面,发生事故所撞的狗并非某农场的狗。

审理经过

审理中,法院组织原告老沈、被告某农场进行现场勘测,双方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可:某农场东侧南北路为事故路段,老沈当时从北向南行驶,某农场在该路段有三个门,事故地点为由南向北第三个门,门南侧有路桩和一棵较高乔木,门北侧有低矮灌木丛和电线杆,路对面有监控摄头,老沈摔倒地点在路桩处。进入农场在内部北侧有一狗窝,但没有见到有狗,现场有两个食物发霉的狗盆。农场周围都有栅栏。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公安局所存档的视频资料,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显示,老沈驾驶电瓶车行驶经过监控视频路段前,一只狗从某农场的大门走出,老沈行驶至监控视频路段时,该狗突然窜至马路,老沈驾驶电瓶车方向失控,后跌倒,该狗继续前行拐至绿化带中,约9秒后有一只狗出现在视频中某农场大门内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可以认定致原告受伤的狗为被告某农场饲养,理由如下:第一,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原告驾驶电动车行驶至监控视频路段前,案涉狗即从被告大门走出,并停留,原告行驶至监控视频路段时,该狗突然窜至马路,原告跌倒后,该狗亦拐至被告栅栏处的绿化带中,此后在视频中大门内侧又出现一只狗,虽然视频中狗的行走路线不连续,但从行走路线分析,画面中的狗极有可能是致原告受伤的狗。第二,被告农场占地面积较大,发生事故的大门内侧系被告的经营场地,大门外侧是道路,道路对面亦无其他民居,而是厂房。第三,从现场勘测的情况看,被告内有露天的狗的食盒,里面有发霉的食物,再结合被告的陈述,被告确实饲养狗,可以看出被告在勘测前曾露天饲养狗。被告在户外养狗,事故前后,该狗均在农场内活动,该狗是农场饲养的可能性大。周边无其他居民户,进一步排除了他人养犬的可能性。发生事故的路段路面平整,并无明显的障碍物,原告在受伤前该狗快速窜至原告正常行驶的路面上,且距离原告的电动车较近,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狗奔跑的速度较快,该狗对原告的正常行驶造成了影响甚至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车曾发生碰撞。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受伤系被告饲养的狗所致。被告的厂区大门两侧有路桩,原告驾驶至厂区门前道路靠近大门时,应当看到路桩并减速慢行,但原告未减速慢行,也未注意避让行人及动物,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且在看到案涉狗窜出时,未采取有效紧急制动手段,原告与他人并排行驶,也会导致避让空间受限,可以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据此可以减轻被告农场的责任,故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

判决送达后,被告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伴随动物饲养者增多,动物伤人事件也以多种形式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均涉及饲养动物侵权问题。这就要求饲养人始终履行安全管束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动物伤及他人。当然,被侵权人并非一定没有责任,在被侵权人对自身侵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时,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