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杨大妈随家人至庐山旅游,在参加自费漂流时船只侧翻,致杨大妈落水并骨折。为索要赔偿,杨大妈将镇江某旅行社、九江庐山某旅行社、庐山某漂流公司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去年7月,杨大妈被报纸上的庐山旅游广告所吸引,正值暑期,便决定和儿媳李燕带上孙女外出长长见识,还邀请了亲朋好友一共7人。7月底,李燕作为代表至我市某旅行社签订了5位成人2名儿童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旅游时间为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10日共4天。

  旅行如期开始,杨大妈一行顺利抵达九江,在镇江导游和九江地接导游的陪同下,欣赏了秀甲天下的庐山美景。变故在行程的第三天发生,根据安排,8月9日当天,杨大妈一行在参观庐山第一瀑布景观“三叠泉景区”和“碧龙潭”后,可自费参加碧龙潭漂流。惊险刺激的漂流活动吸引了众多团员,杨大妈也兴致冲冲带着孙女报名参加。

  漂流过程中,由于参与漂流船只数量太多,众多漂流船只一涌而下的过程中发生碰撞,杨大妈所乘坐的船只侧翻,河道安全员急忙将杨大妈等人救起,并将杨大妈背到山上的医院做包扎处理。因团队旅游不方便在当地医疗,杨大妈在要求景区出具承诺书后便随团队返还镇江。

  回镇后,杨大妈先后至多家医疗治疗,诊断为右足第五趾骨折,花费医疗费、手扶及轮椅等2000余元。后杨大妈将相关医疗费票据寄给庐山某漂流公司,对方未予理睬。

  2015年3月,杨大妈提起诉讼,她认为由于镇江某旅行社、九江庐山某旅行社、庐山某漂流公司未尽告知、管理及疏导等义务,导致了漂流船舶的碰撞、侧翻,进而导致自己受伤,三家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旅游合同约定,碧龙潭漂流项目是由游客自行选择游玩的项目,并非旅行社安排行程中的必要项目。”镇江某旅行社认为,对于自费项目的选择,导游及旅行社均已进行了提醒,要求旅客理性消费,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杨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漂流项目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应结合自身年龄、身体条件等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参与项目,因此对于杨大妈受伤,旅行社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庐山某漂流公司因路途遥远,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对事发原因作了陈述:漂流是两个人坐一条船,杨大妈不听劝告非要和另外一名女士加一小女孩三个人坐。由于三个人坐皮划艇人的重量有轻有重失去平衡,一旦出现速度比较快的河床很容易侧翻。该公司还称漂流是项体育竞技类水上娱乐运动,既刺激,又好玩。所以在参加此类活动前游客应该熟知自己是否懂点水性,关于此点旅行社和景区都做出了提醒。公司愿意承担杨大妈因漂流所导致的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但需要出具正规医疗发票。

  庭审后,法官主持杨大妈和三家公司进行了调解,杨大妈愿意对赔偿数额作出让步,经与庐山漂流公司电话沟通,其愿意赔偿杨大妈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000元,并已给付到位。日前,杨大妈来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