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对一起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件当庭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毛某泪流满面的说:“我的很的后悔,一次超速行驶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痛苦,要是自己坚持把安全帽给妻子,她就不会死。”

  2015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郭某回家,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应县202省道31KM+30M处时,想要绕越前方正在反向倒车的电动三轮车,由于毛某电动车车速过快无法紧急制动,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员对周围情况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电动车直接撞在了王某电动三轮车的保险杠上,后毛某与被害人郭某同时摔倒在地,郭某头部着地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郭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的父亲及女儿也书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毛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父亲及女儿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具有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案件的频繁发生,主要是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时未遵守相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如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现在非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数量逐步上升,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驾驶非机动车辆也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