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徐张宇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2-02 浏览次数:484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612刑更18号
罪犯徐张宇,女,汉族,1994年8月1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以徐张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徐张宇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等。经查,罪犯徐张宇于2025年10月1日生育一女,目前该女由其哺乳、抚养,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39。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