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一男子用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担保死亡赔偿金,出租方提出执行异议,受害方执行申请被中止,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

  融资租赁  解决经营资金不足问题

  2011年,镇江市市民李祥在工作中了解到融资租赁这一新兴事物,听人介绍,融资租赁可以根据客户对货品的要求,由出租方购买后出租给客户,客户仅支付租金便可将租赁物用于经营,所得收益归自己所有,还可以与出租方约定等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也归自己所有。李祥正有打算搞一台工程机械进行经营,无奈自己资金不足,贷款又下不来,有融资租赁这个好东西,就全部解决了。

  同年5月,李祥与徐工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徐工租赁公司根据李祥对出卖人和租赁设备的选择,购买一台价值75万的徐工牌汽车起重机出租给他,设备租赁期限自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为方便李祥的使用,该车辆直接以李祥名义上牌照,但承租期间所有权仍属徐工租赁公司。租期届满后,李祥如无违约行为,所有权可依法由李祥享有。李祥交付了首期租金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酒后肇事 用租赁物担保赔偿金

  2012年7月16日,李祥无证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不慎刮撞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后又正面撞击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骑电动车的王丹,导致王丹抢救无效死亡,李祥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祥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商讨赔偿事宜,双方达成50万元的赔偿协议,并由李祥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12年8月22日前全额支付,如不能兑现,愿意将其所有的一辆汽车起重机全权交由王丹家属处置。同时将车辆钥匙、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保单及保单发票原件交付王丹家属保管。

  王丹家属查验核实了重型专项作业车辆手续,相关证照显示该车确属李祥所有,便同意了李祥的承诺。赔偿期限的最后一天很快就到了,可李祥却因此次交通事故,在当天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逮捕并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支付赔偿款的承诺自然没有兑现。

  起诉维权  执行阶段杀出个“程咬金”

  王丹家属得知李祥被追究刑事责任,当时承诺赔偿的50万元一直没有消息,便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李祥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13年1月,润州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外,李祥应赔偿王丹家属各项损失4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李祥未在判决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赔偿义务,2013年5月,王丹家属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登记为李祥所有的汽车起重机过程中,徐工租赁公司得知此事,以李祥不是真正所有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又中止对该汽车起重机的执行。

  再次起诉  许可执行申请被驳回

  2014年7月,王丹家属对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认为汽车起重机的行驶证、发票、保单等材料显示,该汽车起重机属李祥所有,即使不是李祥所有,其也可基于善意取得对该汽车起重机享有所有权,将徐工租赁公司和李祥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对汽车起重机许可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丹家属等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为李祥是否享有对争议标的物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权,若享有则许可执行;不享有则驳回原告诉请,停止执行。

  李祥虽是汽车起重机权利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但根据其与徐工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院规定,至本案审理时,李祥仍未取得汽车起重机的所有权,徐工租赁公司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另外,王丹家属起诉李祥支付赔偿金和申请执行汽车起重机时,认可车辆系李祥所有,证明王丹家属与李祥就汽车起重机的约定不是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转让所有权,也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最后,润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丹家属的诉讼请求,王丹家属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