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刘扬珍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2-02 浏览次数:355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612刑更17号
罪犯刘扬珍,女,汉族,1991年8月10日生,住江西省龙南市。
罪犯刘扬珍等人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刘扬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刘扬珍称其于2024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43。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