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作者:江南时报 钱月明 发布时间:2025-12-02 浏览次数:255
以法治护航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处于对外开放前沿,开放程度高、开放平台多,正努力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11月24日,省高院发布江苏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等领域,体现了江苏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积极推动国际司法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根据中新法律查明备忘录查明新加坡法律,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某国际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是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典型案例。2022年4月3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的《法律查明合作谅解备忘录》生效,就加强两国法院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对方法律提供便利,增强外国法查明的双边合作达成共识。在该案中,中国法院首次启动请求查明新加坡法律的相关程序,并得到新加坡法院的积极回应,确保了对该国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国际商事法庭)适用互惠原则,依法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国际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查明合作谅解备忘录》请求查明新加坡法律的重要司法实践,对深化两国司法协助与交流合作、促进友好关系发展、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妥善化解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泰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某电动技术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从事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研发的江苏某动力技术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泰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持有20%股权。2024年,泰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某电动技术公司、山东某电动科技公司、龙某某等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江苏某动力技术公司20%股权转让给北京某电动技术公司等,北京某电动技术公司支付转让款1.2亿余元,龙某某为北京某电动技术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因市场竞争加剧、融资环境变化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北京某电动技术公司仅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余万元,未能按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000余万元。泰州某资产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电动技术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可能对当地新能源产业布局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邀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以下简称江苏省贸促会)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法官和调解员联合组成调解团队,实地走访企业,向北京某电动技术公司外籍法定代表人、外方股东阐释中国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法律和司法政策,通过在线视频见证方式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为境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法官和调解员聚焦江苏某动力技术公司作为高新企业的成长性,制定调解方案,经过磋商,最后当事人达成“以时间换空间”的调解协议。经调解,北京某电动技术公司、山东某电动科技公司等连带分期支付泰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剩余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亿元;龙某某以其不动产,北京某电动技术公司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这起案件展现了商事调解具有非对抗性、解纷快、成本低等优势,是国际通行的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也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涉外商事调解是江苏省贸促会的主要工作职能之一,设有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江苏法院和江苏省贸促会共同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发挥司法在多元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努力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本案中,人民法院与贸促会加强合作,充分运用贸促会专业调解力量,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投入周期长、成长性高等特点,以调促和,实质性化解纠纷,既维护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稳定,又保障中外投资者安全收回投资、获得合理回报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与贸促会加强涉外商事诉调对接的成功实践。
信用证是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金融工具,对促进国际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严格审慎认定信用证欺诈,维护诚实守信的信用证交易秩序——江苏某合成材料公司与法国某机械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中可以看到,有的企业利用信用证开证银行只审查单据形式上是否相符,并不过问基础交易的独立性原则,故意实施欺诈,损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冲击信用证制度。人民法院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突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适当审查基础交易情况,对受益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依法保障信用证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信用证交易秩序。
省高院表示,江苏法院不断加强涉外审判工作,深入实施精品战略,推动国际司法合作,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依法妥善审理的这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件,将为服务高水平开放提供规则指引,为企业在国际经贸投资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参考,推动法治成为江苏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