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选任无资质人员 造成事故业主赔偿十余万
作者:戴夕雨 肖红波 发布时间:2015-07-01 浏览次数:461
新房装修本是一件喜庆的事儿,但是家装市场良莠不齐,业主在选择装修队伍时应当小心谨慎,注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家庭室内装修引发的纠纷中,业主张某就因为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周某,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施工过程中造成一人坠落死亡,张某因选任过错需赔偿受害者家属损失十二万余元。
2014年3月,张某购买了南通市港闸区某小区1005室及1105室房屋两套,承包给周某装修。为将两套房屋改造成复式结构,张某指示周某在装修时将1105室地面切开一道口子,作为1005室通向1105室的楼梯口。后因施工过程中房屋漏水,周某联系做房屋防水的李某进行防水施工。2014年8月16日,李某在房屋内检查防水效果时因接听手机致注意力分散,不慎从11楼的阁楼摔下,穿过开挖的楼梯口,摔倒在10楼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年9月,李某家属诉至港闸法院,要求张某、周某共同赔偿损失80余万元。
张某辩称,坠落事故的发生与其没有关系,其仅与周某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与李某并无合同关系。周某则认为,张某与其签订的是房屋装修合同,房屋防水并不包含在内。李某为张某做房屋防水,其只是起到居中介绍的作用,其与李某之间并无雇佣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施工人员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仅没有佩戴安全帽,边打电话边查看现场的行为也分散了其注意力,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自身具备较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承包人周某将张某家的防水工程交由李某施工,形成了承揽关系。因李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被告周某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张某没有选择具有装修资质的装修企业,而是将工程发包给周某个人,也存在选任过失,应当对第三人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房屋的结构被改造,十楼与十一楼相互贯通,增加了房屋的危险性。周某作为装修工程的承包方应当对楼梯口采取防护措施却未能采取,通知李某到该房屋内施工时也未能尽到提醒义务,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港闸法院判决李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承包人周某承担25%赔偿责任,合计19万余元;业主张某承担15%赔偿责任,合计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