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射阳法院)罪犯高便芳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次数:76
江 苏 省 射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罪犯高便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2025)苏0924刑更27号
罪犯高便芳,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陕西泰盛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陕西吉胜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2025)苏092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便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判决后,同案人员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2025)苏09刑终20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2025年9月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作出(2025)盐法鉴审字第011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意见为:1.被审核人高便芳在2025年8月13日检查时已怀孕17周余。2.是否决定对被审核人高便芳暂予监外执行,由承办法院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依法办理。
本院认为:罪犯高便芳经审核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高便芳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