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顺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2025)苏0924刑更24号

 

罪犯周顺银,女,199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泰盛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陕西吉胜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2024)苏0924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顺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一审判决后,同案人员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2025)苏09刑终18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2025年8月12日,周顺银生育一子,目前正处于哺乳期。

本院认为:罪犯周顺银经审核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顺银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