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射阳法院)罪犯周顺银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次数:177
江 苏 省 射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924刑更24号
罪犯周顺银,女,199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泰盛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陕西吉胜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住陕西省蓝田县。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2024)苏0924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顺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判决宣告后,周顺银以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步审查,结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组织诊断意见书,本案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受理该申请。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2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书面反馈。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射阳县人民法院。(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解放西路八号射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祁汝科,联系方式:0515-69220081)。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