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试驾出事故 未尽义务亦担责
作者:季金龙 胡海匣 发布时间:2015-07-01 浏览次数:415
汽车销售公司组织试驾,不料试驾者竟将自家公司停在路边的两辆商品车撞坏。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将试驾者告上了法庭。近日,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5年1月20日,被告林某来到原告建湖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询问相关汽车状况,预备在年前入手。感受到林某强烈的购车欲望,公司负责人李某接待时十分热情。在林某提出试驾的要求后,李某未加考虑便答应了,并让销售员张某陪驾。虽然同意了林某的试驾,但实际上,该汽车销售公司并没有太多组织试驾的经验,只得让林某驾驶未上临时牌照、未投保险的商品车,且没有固定安全的试驾路线,任由林某自己上路摸索。不料,由于对试驾车辆的性能、操作缺乏足够的了解,林某上路不久便撞上了该公司停在路边作展品的两辆商品车。李某遂要求林某赔偿车辆损失45000元,林某则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自身缺乏组织试驾经验,对试驾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遂将林某起诉至建湖县人民法院。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汽车销售公司在组织林某试驾时,并未选择合适的试驾路线,提供的试驾车辆系未上临时牌照、未投保险的商品车,并安排无试驾指导经验的销售员进行陪驾,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很快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汽车销售公司组织试驾活动,意在促成生意的达成以获取经济利益,同时也使消费者对车辆的性能、操作有直观的了解,双方都从中获益。但汽车销售公司在组织试驾活动中应负安全保障义务,如在试车前对车辆性能、操作进行详尽说明,使消费者熟悉车辆后再驾驶车辆上路;尽量选择路况好、车辆相对较少的安全路段作为试驾区域;将试驾路线的情况对消费者说明,提醒试驾者需要注意的事项;在试驾者驾驶过程中,对其操作进行监督和提醒等,尽量预防和减少危险的发生。如果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事故损失的,应由汽车销售方与试驾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