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春洋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2025)苏0924刑更23号

 

罪犯刘春洋,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

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2025)苏09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春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2025年9月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作出(2025)盐法鉴审字第009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意见为:1.被审核人刘春洋患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腔积液,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2.本意见仅是对被审核人刘春洋所患疾病的医学判断,至于是否对被审核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委托法院综合考量。

本院认为:罪犯刘春洋经审核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春洋暂予监外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