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机械公司)需要将一台大型装船机由南通运往宁波,该公司委托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并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B运输公司为此合同项下货物购买货物运输险,受益人为A机械公司。后B运输公司向C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被保险人为A机械公司,并安排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该货物。运输途中,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李某负全部责任。经C保险公司定损并与被保险人A机械公司协商后,C保险公司向A机械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保险代位权益转让书。其中,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是李某本人,登记车主是B运输公司,李某与B运输公司存在挂靠关系。C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B运输公司、李某赔付保险赔偿金及相应利息。

B运输公司认为:B运输公司已足额投保货物运输险,且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C保险公司在承保案涉保险合同时未履行说明义务,导致B运输公司无法通过购买保险实际分散减轻自身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对于货物运输险,能否对抗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2.险种区别是否属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货物运输险不得对抗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权利转移,不因保险合同是否由该第三者投保而改变,故原告C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依法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进行代位求偿的权利。李某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A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被挂靠人,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争议的焦点并非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而在于不同险种的根本性质和法律后果。B公司作为专业的运输公司,有义务了解其应投保的险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义务在于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和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已经说明保险合同内容以及赔付条款的情况下,不应将自身应尽的审慎投保义务转嫁给保险公司。

综上,最终的货物损失由投保人B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涉及货物运输的保险主要有: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实践中,承运人为货主投保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其中货物运输险属于财产险,承运人责任险属于责任险。货物运输险以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旨在分散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风险,赔偿范围为货物损失。如发生保险事故,且保单中没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承运方或第三方进行追偿。如果承运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那么承运人作为有过错的一方是可以被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所以承运人并不能规避因事故导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为承运人,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旨在分散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合同列明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所导致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对于投保险种需要有一定的认识,承运人的本意是为了转移风险,包括货物损坏对货主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是货物运输险对比承运人责任险,对于保险人风险更为分散,因此表现在保费上,货物运输险的保费更低,承运人为降低成本选择投保货物损失险。而保费上的区别,也正是来自于保险人可以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来减少自身风险的原因。从这一点来讲,承运人若要转移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风险,应当考虑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物运输险。

二、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决定了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能否行使。投保货物运输险的一般情况下,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货物具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发生货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认为承运人对货物具有责任利益,这与被保险人对货物的财产利益无关,与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利益性质不同,不能由此认为投保人必然与被保险人具有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更不等同于“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且运输公司与被保险人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不存在雇佣、隶属等关系,故无法认定运输公司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