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刘彩微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次数:59
罪犯刘彩微,女,2007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
罪犯刘彩微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12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17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5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5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5)苏080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刘彩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刘彩微以其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罪犯刘彩微的上述申请后,依法调取刘彩微在射阳县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证明刘彩微于2025年10月8日分娩一女婴。承办人员实地走访了罪犯刘彩微家中,其家中有婴儿及其衣物、婴儿床等物品。
罪犯刘彩微系哺乳期妇女,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法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款之规定,本院拟决定对罪犯刘彩微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联系人:陈法官,电话0517-83589383。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