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该报案并联系保险公司。但肇事司机项凤元不仅对事故死者不管不问,还自行离开现场,去医院看“呼吸道感染”。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依法认定驾驶人弃车离开现场至医院进行非必要的医治,且未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构成逃逸,判决驳回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的一天傍晚,项凤元驾车行驶时,与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杨凤妹相撞,导致杨凤妹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项凤元搭乘出租车去医院就诊,称自己头晕、恶心、胸闷,医生诊断“高血压、上呼吸道感染、心肌缺血?”并开了一些主治上呼吸道感染的药物给他。

  次日一早,项凤元到交警部门投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项凤元未注意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事发后弃车逃离现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杨凤妹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过交警部门调解,项凤元向杨凤妹家属赔偿83万元。2013年12月,相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项凤元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项凤元不起诉。

  项凤元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绝了。理由是他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了。项凤元将保险公司告上吴中法院,要求其支付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31万元。

  项凤元在并无外伤及高危病史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去就医,是否构成逃逸?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项凤元在明知发生保险事故撞倒路人的情况下,弃车离开现场至医院诊治,门诊病历及医生开具主治呼吸道感染类药物的处方反映,项凤元并不存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就医的情形,项凤元在明知发生致人伤害的事故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导致本案保险事故中驾驶人是否属于酒后驾车、是否更换了驾驶员等事实无法确定,构成逃逸。保险条款中,保险人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内容作了字体及颜色的加深处理,可以认为保险人就“弃车离开现场属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拒赔,具有合同依据。在交强险部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的规定,驾驶人肇事逃逸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最终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该部分损失并不负有理赔责任。最终,吴中法院判决驳回了项凤元的诉讼请求,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为爱车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离开现场就医,应具有必要性,且应第一时间采取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等措施,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逸而承担不能理赔或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