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将罪犯林玲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11-27 浏览次数:95
罪犯林玲,女,1996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安市。2025年3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5)苏0509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偷越国(边)镜、诈骗罪判处林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罪犯林玲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相关材料。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林玲目前的健康状况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进行鉴定。经查,罪犯林玲2025年4月15日妊娠诊断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林玲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举报电话0512-63983975或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刘法官收,邮编2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