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将罪犯赵海兰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11-27 浏览次数:74
罪犯赵海兰,女,1991年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江西省余干县。2025年2月7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苏0509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海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罪犯赵海兰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赵海兰于2024年11月2日生育一女,目前尚处于哺乳期内。上述事实,有罪犯赵海兰向本院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决定将罪犯赵海兰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举报电话0512-63983975或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刘法官收,邮编2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