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柳四洋,男,19749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通城县。20236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0509刑初801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柳四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罪犯柳四洋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柳四洋现系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柳四洋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举报电话0512-63493890或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法官收,邮编2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