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将罪犯孙云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11-27 浏览次数:346
罪犯孙云梅,女,1994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2025)苏0509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孙云梅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罪犯孙云梅以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孙云梅于2024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目前尚处于哺乳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孙云梅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举报电话0512-63493890或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法官收,邮编215200)。